天津商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 修订 )

    发布日期 08月29,2018  浏览人数 

    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 [2000]59 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 [2002]35 号)和《天津市人事代理办法》(津人调 [1998]2 号)的有关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加快由“单位人”向“社会人” 转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完善符合我校建设需要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用人单位的部分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不再有人事关系,而是依据聘用劳动合同维持或调整劳动关系。

    2 、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3 、学校委托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委人才中心)代理部分人事管理职能,即把部分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交由教委人才中心代理。教委人才中心设立“天津市教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天津商业大学工作站”(设在校人事处内,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手续。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1 、我校新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

    2 、我校同意调入的副高职称以下(不含副高)或副处以下(不含副处)的人员。

    3 、我校同意调入的引进人才的随调家属。

    4 、我校同意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其它人员。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分类:

    我校人事代理人员分为两类:

    1 、在编人员:纳入学校各用人部门固定岗位管理,占用各用人部门的固定岗位职数。

    2 、非在编人员:不占用各用人部门的固定岗位职数,为解决各部门临时性或特殊(种)工作而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1 、在编人员待遇:工资及其它待遇比照天津商业大学原事业编人员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 、非在编人员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岗位工资和工作津贴,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交纳保险,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此类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其它福利待遇。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1 、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校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及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及违约责任等,经双方签字,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在编人员一般聘期为 3 年(首次试用期为 3 个月)。非在编人员的聘期一般为 1 年(首次试用期为 1 个月)。

    2 、教委人才中心职责范围:

    ( 1 )在编人员:人事关系保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等管理工作。在编人员、学校与教委人才中心三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期与聘用合同期相同。

    ( 2 )非在编人员:人事关系保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档案记载、工龄计算;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负责户籍落户;管理党团组织关系;代缴各种保险等工作。非在编人员、学校与教委人才中心三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期与聘用合同期相同。

    3 、学校职责范围:

    ( 1 )日常管理:在编人员纳入学校日常管理。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用人部门协助学校建立健全非在编人员的临时档案,收集聘用合同、职称评审、定级晋升、年终考核、工资审批、任免等相关材料,并于每年年末,将有关档案材料及时送交工作站,由工作站转至教委人才中心归档。

    ( 2 )在编人员在受聘期间由学校负责其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计算、工资调整、党团关系、工会会籍、计划生育、出国 ( 境 ) 政审和出具有关人事证明材料等。

    ( 3 )在聘期满前 60 天,人事代理人员对聘期的工作做出总结,书面呈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进行考核。聘期满前 30 天,用人部门将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结果、聘用意见书面呈人事处,经审定后书面通知本人,否则学校按终止聘用处理。

    ( 4 )聘期届满,实行双向选择。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互有续约意向,且人事代理人员考核称职的 , 可续签聘用合同 ; 学校或人事代理人员不同意续聘的,聘约自然终止。

    ( 5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人事代理人员,应先在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凭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委人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若人事代理人员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学校有权在 30 日内将该人员的保险、公积金、户藉等关系转入教委人才中心。

    若人事代理人员不辞而别,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校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6 )人事代理关系不因受聘人岗位及职务发生变化而变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根据学校编制内固定岗位的用人计划及要求,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与岗位竞聘,竞聘成功者可聘为在编的人事代理人员。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1 、用人部门负责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2 、年度考核按全校教职工统一考核办法执行。聘期届满考核由各用人部门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进行,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与不称职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事代理人员方可续聘。

    七、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个人交纳,一次性结清一个合同期的费用。

    八、遇国家和天津市人事代理政策调整时,以上相关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做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程序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人员内部调配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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