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调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8-29  浏览人数 

    为推动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人事调配工作宏观控制与监督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天津市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调配的原则

    1、计划调配原则。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服从学院总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的要求,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保证全院总编制的平衡。

    2、保证重点原则。人员调配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保证教学与科研需要,保证专业建设、学科发展与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

    3、最佳结构原则。人员调配应充分考虑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促进学院人员结构的协调发展。

    4、工作需要原则。按需定岗,以岗配人,任人唯贤,量能用才。

    5、公开择优原则。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考核关,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使调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6、亲属回避原则。为保证调配工作的公正、公平,一般不接收教职工直系亲属以任何形式来我院工作。

    二、调配的范围

    1、人员调入及接收应届毕业生

    2、人员调出及辞职

    3、院内人员内部调整

    三、调入管理规定

    (一)计划申报

    各二级单位及部门,首先应结合本部门人员编制、队伍结构及岗位需要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的用人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补充人员类型、人数、条件要求(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等)及现有人员结构现状分析。

    (二)计划审批

    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及现有人员情况,对用人部门提出的初步计划进行审核、调控,提出意见并反馈给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确认后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将汇总后的教师编制的用人计划提交院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批。

    人事处将汇总后的非教师编制的用人计划提交院长审批。

    (三)公开招聘

    各级各类人员的调入,由人事处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以求获取最大的影响力,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人才质量。

    (四)考核审查

    1、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忠诚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工作积极。

    (2)业务素质条件:应具有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精神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3)学历条件:应聘教师编制人员一般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应聘其它编制人员应具备硕士学历或重点大学本科学历。

    (4)年龄条件:鼓励引进年龄结构合理的中青年教师,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招聘条件执行。

    (5)其它条件:身体健康,整体形象应与岗位相符;语言表达清楚,讲普通话;外语水平应符合当年的招聘条件及要求。

    2、审查过程

    (1)人事处初审

    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简历,人事处根据用人计划与调配审查基本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转至用人部门进行业务审查。

    (2)用人部门审查

    用人部门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充分的考查,并对其作出评价。人事处、教务处等单位可派有关人员参与应聘人员的考查工作。

    考查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健康状况等。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应着重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应聘者应提供以往所取得的各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身份证等证书的复印件,科研及学术活动相关材料,近期生活照一张,并填写《天津商学院调入人员申请表》。

    应聘教师编制人员由二级单位考核小组组织试讲,其它人员由人事处组织面试。

    考查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客观地评价应聘人员。应聘教师编制人员应由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在《调入人员审批表》中对应聘人员做出是否需要的明确结论并签名,与《试讲情况记录表》、《天津商学院调入人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

    应聘非教师编制人员应由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在《非教学人员调入审批表》中对应聘人员做出明确结论并签名,与《非教学人员面试情况记录表》、《天津商学院调入人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复审

    人事处对用人部门报来的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范围包括:应聘人员基本条件;程序的规范性;应聘人员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调动的原因及要求;其它特殊情况等。

    (五)院级审批

    人事处将应聘教师岗位人员的审查意见报送院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应聘者及用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人事处将应聘其它岗位人员的审查意见报送院长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应聘者及用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出管理规定

    1、要严格控制教学、科研人员和高层次、高学历人员调出。

    2、为保证学院正常工作的连续性,教职工凡要求调出学院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中级职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调出须经院长审批;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批;副处以上管理人员报党委审批。

    3、我院教职工,原则上在协议服务期满后方可申请调出,若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者应一次性结清违约金,并按违约时间退回其来院时由学院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4、由学院定向、委培或在职培养的教职工,未满规定服务期,原则上不予调动,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应承担培养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5、未经学院同意,执意辞职的教职工,其本人来院时的随调人员须同时办理辞职;服务期未满的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6、调出人员应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退还培训费等费用,结清住房、图书、设备、财务等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内部调整的管理规定

    1、内部调整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编余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调剂余缺,减少冗员。

    2、应严格控制由非教师编制转入教师编制,如需转入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非教师转入教师,或不同部门之间教师的调整,其调整过程比照调入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3、其它编制人员之间的调整,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由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六、试行人事代理制度

    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具体办法见《天津商学院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七、调配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干部流动调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任人为贤、秉公办理、不谋私利。

    2、用人部门要顾全大局,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

    3、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做好思想工作。

    八、遇国家和天津市政策调整时,以上相关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做相应调整。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暂行规定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程序负责解释。

    附:《调入人员审批表》

    《试讲情况记录表》

    《天津商学院调入人员申请表》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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