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做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觉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学校工作的所有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从学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教工从学校外取得的收入由本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讲课费、超工作量酬金等)。 |
2.劳务报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其他所得。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3.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凡每月领取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的职工,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在学校领取的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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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
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
2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部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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