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代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9-10  浏览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做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觉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学校工作的所有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从学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教工从学校外取得的收入由本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讲课费、超工作量酬金等)。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凡每月领取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的职工,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在学校领取的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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