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8-29  浏览人数 

    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天津商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业务领导,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内的学校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四、超过保密期且已解密的学校信息,需经校保密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六、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定密和信息公开保密初审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七、各院系、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等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上述单位或组织公开本单位或课题组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保密办审查同意。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部门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校保密办审查。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公开信息单位

    信息名称

    文号

    信息载体形式

    □公文类 □非公文类

    信息拟公开方式

    □学校网站 □政务公开栏

    □报刊 □电视 □广播 □其他

    信息拟公开时间

    信息内容摘要

    拟公开信息单位

    自审意见

    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学校内部信息

    □个人隐私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的依据:

    审查责任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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