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推进、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维护、更新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听取和收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受理、处理和答复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学校规定的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学校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内容或者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职能部门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拟发布重要信息的,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各部门拟发的信息依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要信息的范围,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
在预公开过程中,学校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发现涉及学校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发布或者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
任何个人、组织发现涉及学校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的,可以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反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获悉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师生员工或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党的建设信息。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事项。
(二)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学校领导班子、管理机构和院系部所设置,学校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各项规章制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重大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包括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事项。
(四)招生考试管理信息。包括招生章程、计划、政策及录取结果,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各类考试规定、考试纪律。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计划、大额资金使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三公”经费使用及公务车辆运行情况;社会(个人)捐赠收支情况;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及投诉方式。
(六)人事师资信息。包括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及结果,薪酬制度及调整方案,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及因公出国(境)情况,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事项。
(七)教学与科研信息。包括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调整与建设情况,教授主讲本科课程教学情况,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与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应用等事项,学术规范制度及不端行为查处等学风建设情况。
(八)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学位信息,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情况,学生奖励处罚及申诉办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来华留学生相关管理制度,教师出国访学和留学生选派情况。
(十)其他信息。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生活、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可以在征求学校保密办公室的意见后审定。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对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以根据该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二)文件公开。通过通报、公告、简报和通知等形式公开。
(三)媒体公开。通过校园网站、广播、报刊、宣传橱窗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公开。
(四)以规章制度汇编形式公开。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者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五)其他形式。通过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热线电话、意见箱,以及信访、公示等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学校信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制作的,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从师生员工或者社会公众获取的,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列入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学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答复。
社会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的学校信息,但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活、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为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所属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职能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所属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部门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所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有权更正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部门和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机构就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工会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档案,对公开的学校信息,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等资料整理登记,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对学校信息公开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津商大校发[2011]61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商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